一、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,本部以110 年8 月24 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 號令釋自111 年1 月1 日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,以及曾服務. 因辭職、 退休、 退職、 資遣、 留職停薪、 停職、 撤職、休職或受免職懲處,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,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。 但侍親、 育嬰留職停薪者, 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,均按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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